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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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点评

  • 江湖
    白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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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就是你这个小家伙藏在君主论里面。。叫政治论。这里叫政府论。调皮

  • 江湖
    大致若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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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  洛克的思想在17世纪的确很惊人,但现在看来没有太多意义,人总是在进步的对吧。 “如果没有这种保姆式的父亲关心和审慎安排公共福利,一切政府都会因为它们幼年时代的孱弱而消亡,而君主和人民不久就会同归于尽。”

  • 江湖
    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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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一个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好一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拥护者,好一个自然法至上的推崇者,以自然法推契约法,还怪厉害的

  • 江湖
    中本聪本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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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在感谢我的执拗,对我的知识结构来说,比上册好太多了。“自然”规则,政府建立的这一基础,非常有助于理解文化的差异点。。。当然也是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好的点儿,哈哈哈

  • 江湖
    Moonqua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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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始看确实觉得有些枯燥 可能是我的境界太低了无法深刻领略其中的思想 不过硬着头皮读到后面的时候会发现很多与当今法治社会相契合的法治思想 很难不佩服洛克思想的先进 希望在经过更多的学习之后再读政府论能有新的理解吧 (感慨自己的 思想的局限性和自己读书少的悲哀啊……)

  • 江湖
    k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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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本书真的很好看 虽然读的时候感受不到什么,但是这本书的后劲很强 感觉传递的是观念上的东西,对政府有更好的认识

  • 江湖
    江湖多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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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对洛克把财产权提到人的自然权利这一个高度十分不喜,但是我对其对于政府的构建以及被推翻的模式和缘由,是认同的。

  • 江湖
    独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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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克此书所表达的原则很好,但论证过于简单,基本上就是一些单纯的论断

  • 江湖
    D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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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中评价了洛克的"保护人民财产"只是保护资产阶级财产,言下之意其观点是有历史阶级背景的,有阶级局限性的。当然,完全正确。然而,主权在民的路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点一点争取斗争来的。我想我们要学习的不仅是理念,而是考虑如何在我们自己社会背景下去逐渐接近那个理念。而不是还没有在做出努力之前就先找个借口来放弃努力。没有什么是完美的,但要努力接近。

  • 江湖
    蛮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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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论》(下篇)是洛克有关社会契约论的完整表达,从对自然状态概念的界定,到自然法则的理性本质;从自我保存权利的确定,到财产权的建立;从权力的各种类型,到政府的各种类型的差别;从国家建立的目,到人民在国家下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洛克在书中描绘了一个理想国家所应有的景象。但除了洛克在书中以确定的原则所立下各个结论,且无论这些结论多么令人心潮翻涌、激情澎湃,作为一个读者说,更为重要是对他的整个论证思路体验和领会。而以我浅见,可以统领他本书中整个论证的是两对关键概念:自我保存的权利和财产权;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我认为,洛克正是在这两对关键概念之间的游走,以及飘忽不定,才最终确立了他的政府论原则。 一、自我保存的权利和财产权 如我在读《政府论》(上篇)时短暂提到的,洛克所说的上帝给与亚当的,并非是具有统治人类意味的父权及其延续,而是上帝给与一切人的使用自然界事物,以形成自我保存屏障的权利,也即自我保存的权利,它是财产权的基础。然而,那时我并没有读到下篇,在下篇中,财产权的基础除了自我保存的权利之外,它的更为直接的基础是人们使用自己的劳动获得的维持他的生活和享受生活的产品的权利。这样,自我保存的权利与财产权之间联系便变成了:自我保存的权利加上基于这一权利的劳动便构成了一个人的财产权。就读者而言,这自然是一个再浅显不过的道理,没有劳动,就没有保存劳动成果的权利。但洛克的意图并没有这样简单。在洛克的论证过程中,自我保存的权利与财产权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就文章的整体意图来看,洛克肯定是更青睐于财产权的。 因此这就会造成一个问题,因为如果仅仅将财产权的基础设立在自我保存权利的基础上,那么洛克将极难证明,如果一个人的自我保存的权利都丧失了,何以他的财产权仍然不受侵犯,既然自我保存的权利是财产权的基础,没有自我保存的权利,也即没有为着自己的生存和享受去开发、使用自然界事物的权利,就不会有事实上满足这一权利的财产权。因此,洛克如果想将财产权置于最优先的地位,他就必须给财产权另外寻找一个更为直接和更为现实的基础,那便是一个人的劳动。正是劳动的产出成果形成了财产权的合法基础。也许,洛克的意思是说劳动虽然可以归属于生命权也就是自我保存的权利之一,但它并非是生命权本身,因为,劳动建立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显然只是部分的与生命权有关,因此劳动产品似乎得以脱离于生命权或自我保存的权利,形成财产权。 但这样做的一个后果是,将自我保存的权利与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变得很暧昧,这在“论征服”一章中表现得非常突出。事实上,我倒是认为“论征服”一章是洛克整个《政府论》的论证中最能表现其思辨才智的地方,因为正是在这里,自我保存的权利和财产权,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这两对关键概念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回到正题,在关于正义的征服的论证中,洛克认为,征服者有任意处置被征服在者(这个被征服者必须是一个侵略者)生命的权力,无论是奴役还是杀死,因为被征服者“放弃”了他的自然的生命权,也就是他的自我保存的权利(至于他为何拥对被征服者的绝对权力,见下文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但他没有剥夺被征服者财产的权利,包括被征服者妻子的部分,子女的财产权,以及被征服者留给子女的遗产,而只有从被征服者单独所有的财产中获得战争补偿的权利。 原因有两点,第一点是被征服者的财产权是他的劳动合法所得,而被征服者所侵犯的是征服者的生命权,因此,征服者只能得到相应的被征服者生命权的支配,而不能获得在他获得被征服者生命权前,被征服合法获得的财产权,因为那是多于正义的征服权,也即自然法规定之外的东西——洛克并没有讨论的是,如果被征服者的财产权是建立在他剥夺其它人基础上的话,征服者的权利是否会有所不同,因为洛克既然支持维护人类正义的权利,也就是自然法的理性权利,那征服者或许就有权将被征服者的财产发还由被征服者非法所得的那些人——或许正因为这样,洛克竟又回过头来在自我保存的权利中寻找财产权不可被剥夺合法依据。 即第二,因为被征服者的财产同样具有供养被征服者子女的目的的,因此,被征服者的财产权之所以不能被征服者合法获得,还因为他的财产权已合法的被人占有,并非是未被占有的自然之物,因此征服者没有权利获得。当然,妻子的财产权自然是她自己的合法拥有。但另一方面,洛克确实说,征服者有从被征服者获得战争补偿的权利。那么,如果战争补偿的权利所需要的金额与供养子女的必要金额发生冲突,即一方的获得不能满足另一方的目的,洛克认为,后者应该占有优先的地位,因此征服者如果遇到这重阻碍,则可能无法从被征服者那获得应有的战争补偿。这里我们看到洛克使用自我保存和财产权这一对概念吊诡的一面。一方面,洛克不得不面对自我保存对个人的基础性地位,即他必须得为个人在世界上行动寻找最坚实的基础,同时,他对财产权的青睐和强调,又迫使他将财产权从与自我保存的根本关系中分离出来,以劳动为由构成财产权的直接基础。从而一个人在正义的战争中作为失败的侵犯者失去其生命权时,仍然保有着财产权的不受侵犯。但另一方面,正义战争中的征服者既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那么被征服者的财产权同样就有被耗尽的危险。真正的吊诡之处也就在这里,为了不至于因征服者获得赔偿的权利而将被征服者的财产权全部剥夺,洛克却又重新借用了他在将自我保存与财产权分割时相反的做法,又求助的自我保存的权利,即供养后代——如果我们记得在《政府论》(上篇),洛克将抚养后代作为一个人自我保存权利的延伸——作为保证财产权不被剥夺的基础。 在洛克的论证中,国家间的冲突,与个人间在无法律作为评判依据的冲突状态中,基本上隶属于同一类逻辑,也就是说,两种情形都可以被称为是战争状态。而战争状态,实际上是由在自然状态中,矛盾的激化产生的。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并非是一种没有文明特征的状态,就他的判定而言,只要人与人之间处在没有在他们之上的第三方公共裁决的状态下,他们就处于自然状态中。因此,即使是已经文明化的君主国统治, 君主与臣民的关系——表示他们之间没有一个公共的裁决人,也可以被称为自然状态。就个体而言,当他们接受为保护他们的权利而订立的社会契约,并因此处在政府的统治下时,他们便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状态。但就国家间的关系而言,他们却只可能永久地处在自然状态中,并诉诸自然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因为他们之上没有一个公共的裁决人。 因此,就自我保存的权利与财产权这一对概念而言,在政治社会内部,人们享有政府提供的保证他们的安全和财产的权利,自我保存与财产权之间似乎是一种较为融洽和一致的关系;但在政治社会之间,也即国与国之间的状态下,或者处于君主制或专制政府之下的君主与臣民的关系状态下,自我保全与财产权便如上所言,存在一种既无法斩断,但同时又相互分离的关系。这种自我保存与财产权的关系的论证逻辑,洛克同样将之使用在自然状态下自我保全权利的构成方面,这在下面集中讨论。 二、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是两种状态,前者是一种更为和平和具有文明特征的状态,后者则是处于动荡和冲突的野蛮状态。洛克认为,霍布斯在这一点上没有做出区分,是有很大的问题的。那么,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混同会有什么问题?被区分出来的状态在洛克的笔下与霍布斯又有什么不同呢?最后,除了修辞上的说法,即自然状态是更为文明与和平的状态,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据说当年霍布斯因为说话刻薄得罪了不少人和势力,他的书一度是禁书。就洛克在《政府论》(下篇)这句话中的态度言,与其说是批判,不如说是进一步阐发。霍布斯说过,自然状态未必存在过,卢梭说过,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文明人的战争状态;在上文也提到,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也可以指在君主国中,君主与臣民的关系——表示他们之间没有一个公共的裁决人。这也就意味着,既然霍布斯说自然状态不一定存在,那他所谓自然状态下的战争状态,只是一种对人类关系的想象中的恐惧。在洛克这里,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虽然看起来有本质的不同,但前者时刻有着滑向后者的危险,且正是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这一暧昧关系,政治社会才变得是必须且可能的。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前提实际几乎是没有分别的,在他们那里,自然状态不过是抽象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即它既可以是在野蛮的自然人中间发生的关系,也是文明、社会人之间关系的形式,我们可以猜想,就霍布斯与洛克的区别来说,洛克在前文中描绘的似乎比较美好的自然状态,就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它实际上的脆弱,如同霍布斯笔下的人与人之间的猜忌和怀疑一样,都不是可欲的。但这一区分本身确实在洛克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来自造物主赋予的自我保存和发展的权利,他们行使这一权利的表现在于使用上帝指定的自然法则,即理性的法则获得维持生计和发展的手段。在这一状态下,人们可以使用来自理性法则的一切方法满足自己的需要,但前提是,他同时要尊重和他拥有同样权利的其它人。这是因为他们在理性的自然法则的指导下,满足于造物主赋予他们的生命的需要,所以在自然状态下,有两点是必须遵守的,即一个人没有支配自己生命的绝对权力,因而也没有支配别人生命的绝对权力,也就是说没有结束自己或剥夺别人生命的权力,因为生命本身并不是这些个体创造的,而是来源于上帝、造物主、自然,他们所拥有的只是按照造物主的旨意好好的保存并发展、延续造物主赋予他们的生命,使用自然和理性的法则从而利用地球上的一切可利用的事物满足这一要求。第二,他要遵循理性的法则行事,除了对别人的生命权不具有绝对权力外,他同样要尊重别人和他一样拥有的生命权,以及尊重以生命权和直接的劳动为基础产生的财产权。这是洛克相信的,在自然状态下,按照自然法则生活的人们,应该有的一种理性的生活状态。人类的野心家一旦破坏了这一理性的和平状态,他们便进入到了由他引入的战争状态。 那么,战争状态又意味着什么呢?如果我们记得上文提到的在有关正义的征服问题上,洛克说被征服者“放弃了他的生命权”,我们不免困惑,为什么洛克一方面说人们没有绝对的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一方面又说被征服者放弃了他的生命权?难道绝对支配权和放弃不是一对根本无法相容的概念么?难道只是洛克的文字游戏?也就是说,放弃指的是放弃自我保存,而不是放弃绝对支配,因为绝对支配自己的生命权并不包含放弃自我保存生命的权利?这是一个什么奇怪的文字游戏?因此,问题恐怕不是这样,应该有更恰当的理由。 我们能够记得,在洛克的论述里,人类之所以可以运用世界上的一切,甚至包括与人类具有很大相似性的动物的权利,以获得他们的生存和幸福,乃是因为造物主赋予了他跟世界上其它事物完全不同的地位,也即人类除了上帝和天使,高于世界上其它一切生物,因此才可以任意取用他们。那么,人同包括动物在在内的世界一切事物有什么样的本质区别呢? 在洛克看来,他的独特本质就是能够认识和使用造物主用以安排世界秩序并植入人类大脑中的自然法则,或理性法则。正是这一对自然法则或理性法则的恰当运用,让他得以站在地球物种中的最高端,可以为着他们自己的生命保存与发展任意取用他们,并在人与人之间形成和平安定的自然状态。而这一理性的法则便包括,不随意侵夺别人的生命和财产,据为己有。那么,一旦某个人因为个人的激情或贪欲做出了一些不符合自然法和理性的事情会发生什么呢?那他就会,背离了理性的原则,也就背离了人所以是人的本质,因而也就被剥夺了人能够支配世界上除他自身外一切事物的权利,一句话,降低为野兽了。而野兽,反过来说,便不再具有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而作为野兽,他便可以被人类以对待其它野兽的方式,支配他们的生命权。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一方面洛克说,人不具备对生命权的绝对自配,另一方面他又说,在正义的征服状态中,被征服者放弃了他的生命权。原因很简单,因为丧失了理性,放弃了自然法的原则,人便是放弃了做人,变为了野兽,而野兽便不再适用人的生命权原则,人类的生命权是高于野兽的生命权,因此被征服者可以被正义的征服者任意支配生命权。 但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无时无刻不存在的战争状态的危险,自然状态中虽然有自然法的各种原则,但其首要的原则自我保存的原则,却是支配一切原则的首要原则。而自我保存实际上主要是一种情感的激情,在这一情感和激情的支配下,人们不可避免的遭遇激情的控制有着侵害他人自我保存的动机,以及害怕被他人攻击的担忧。 这样, 自然法虽然具有理性的特征,但在没有一个可以制衡各种力量的政治组织的自然状态中,在自我保存的自然激情的支配下,自然法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自然状态下,一切行为都是合理的。没有正义与不义之分。自然状态就是名副其实的战争状态。人人生活于恐惧之中。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因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人们有遵循自然法的理由和能力,自然状态有可能是和平的状态。也就是说,人们在总体上是具有理性的存在这一原因,使得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发挥着其一定的效力。战争状态是偶尔发生,至少频率并不如霍布斯笔下的是一种持续的状态或危险。 而正是这两种不同自然状态的设想和划分,国家得以构成的理由便有了根本的不同。即,如果不对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进行区分,或把自然状态等同于战争状态,将导向不同的国家目的或属性。 在霍布斯看来,对一个人来说,没有比丧失生命更为悲惨的事情。这样,建立在霍布斯自然状态假设下的国家,其根本目的在于达成自我保存这一根本的目的性要求。但因为自然的激情始终怂恿着不安分的灵魂,受贪欲影响的个人随时有毁坏和平的可能,因此,国家和政府的目的,或更准确的专制君主的统治目的在于,于以理性的法则指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规章,限制或控制人们的这一激情。因此,国家和政府拥有一种绝对的统治权,惟其如此才能保障人们避免堕入战争状态这一凶险状态。 而洛克则不同,在区分了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之后,他便区分出了正义与非正义行为之间的差别,而国家和政府存在的目的则为了保护自然状态中人们的安全和业已获得的权利和生计藩篱,防止因某些凶险而有野心的人破坏自然和理性的法则。因此国家、政府的成文法和各种制度便只为了这一单纯目的而设。人们能够认识并能理解这一目的。 那么,它也就不具有霍布斯笔下国家的那种绝对权力的特征。一种更为符合民意和开明的政治制度便是可能的。这可能就是洛克必须区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重要原因。洛克自然状态下的权利,远远多余霍布斯笔下个人拥有的权利。洛克对人性的信仰显然要比霍布斯更为乐观一些。 我们记得上文说过,洛克在构建自我保存的权利时,同样运用了他构建财产权合法性的方法。 自我保存严格说来是一种倾向自己的天性和目的,也就是说,他不可避免的带有情感甚至激情的成分,借用社会学家滕尼斯的话说它表现为生命体向外获取能量以供机体生存的本质意志或自然意志。但,如同自我保存的权利需要搭配劳动的权利和现实,才能获得真正的财产权,在洛克看来,自我保存的激情并不构成自我保存权利的合法基础,也就是说,并不存在一种绝对的自我保存的合法性,自我保存必须在理性自然法的规制下,才有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而理性自然法的规制,实际上体现的是个体间的关系,也即意志间的关系,自我保存的权利因此是一种只部分隶属于某个当事具体个体的关系性存在。这也同时解释了为什么,一个不义的掠夺者,可以被认为是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可供被征服者支配,但在实际上,正是自我保存的激情才促使他做出不义的行为。在这一前提下,自我保存的激情当仅仅以自身为取向,并忽略它作为自我保存之类的关系品质时,它便自己取缔了自身的合法性。如果说劳动涵盖了人与人之间以及外部世界的关系,那么自我保存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的关系性下的自我保存。 回到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问题。不过,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真如洛克所认为的那样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状态么?事实恐怕并非如此。如果查看洛克自己的观点,可发现,自然状态之所以有进入政治社会生活的必要,在于处在自然状态下有三个方面的不便。即无明确的成文法规定具体的权利;没有一个处于纠纷之上的公正裁判人;以及惩罚不义手段的缺乏。国家和征服也正是基于这三个方面的不便,建立了自己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对外权。洛克虽然说的是自然状态下存在的不便,但只要稍微考察一下便能明白,这三方面的不便之所重要和需要解决,最大的原因在于他容易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以致于酿成战争状态。 也就是说,在自然状态下,如果人们真能够各安其份,合理地使用造物主赋予他们的理性的法则,则人们都能够处于一种和平而安宁的生活状态;然而事实上人们是否会如此,恐怕洛克并没有多大的信心,否则他便不会认为需要一种国家的形式来保护自然状态下所不能拥有的保护。 自然状态实际上始终面临着进入战争状态中的危险,而战争状态中的正义无非是诉诸上天的正义——也即自己只能靠自己的良心的正义来判断事实上的正义与否。既然人们互相不能看到对方的良心,洛克没有说的是,人们自然就不可能互相的谅解,或按照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真正的正义原则行事,人们的激情和对自己的偏爱将主导自然的正义,他们将忘记他们作为人这一抽象的关系性本质和存在。 如果这样来看,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距离并非洛克所展示给读者看到的那样大。甚至,即使是进入政治社会,如洛克在文章中所描绘的,仍然有所谓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滥用,而这种滥用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国家中的个人都取回了曾经交付与国家的维护正义的权利:包括根据法律的判断和行使惩罚的权力。 而这种取回,按照洛克的用法,他使用的是“战争状态”这一表述,而正是战争状态所引发的无尽的奴役与反奴役的可能,才给合法的政府提供了警醒。 也就是说,无论在从自然状态过度到政治社会状态的必要性上面,还是政府权力的滥用方面,始终对政治社会发生持续性影响的是“战争状态”这一威胁。 从这一点来看,即便看起来洛克的自然状态比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更为有序,更为和平,甚至可以类比于君主政体的统治,但真正起着决定作用的,或者不如说决定着霍布斯的国家设计取向的,同样也决定着洛克的国家设计取向。 甚至颇为讽刺的是,洛克无论是在论述政府的设置上,还是国家的目的上看起来似乎都比霍布斯更进步、更开明,但作为他和霍布斯的共同的出发点——自我保存、自然状态、战争状态、自然法——洛克却背离了这一基础,试图建立一种另外的基础。即无论是在赋予劳动重要性的财产权问题上,还是在将权利作为一种抽象的关系赋予到自我保存这一问题上。如果人们记得,在霍布斯的恐怖统治下,即使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一个丧失了理性的人,一个以做出了天理不容之罪过的人,他仍然可以运用他任何合法的任何手段来保卫自己;但在洛克这里,一个丧失了理性的人,便是一个野兽,便不再具有人的自我保存的权利,只能任由并接受正义的使者按照正义的法则审判。  我们是否可以说,无论是在自我保存还是在财产权这一对概念,还是在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这一对概念中,洛克以其聪明才智,将两对概念的后者分别从前者中分离出来,以构成他的国家学说的基础,但两对概念的后者尽管与前者分别有着从中以诞生自身的特征,他便不得不在主张一个概念独立性的同时,悖谬的地又在另一个概念中建立他前一个概念得以成立的基础。 而关于自我保存、自然状态等概念,其后的法国继承者卢梭得以在他的著作中进一步发挥。我们可以看到,卢梭为了克服自我保存在面对国家正义时可能生成的悖论,也就是进一步反对霍布斯的自我保存的激情,他不惜借助于霍布斯的绝对主权,以及从更久远的希腊罗马文明中寻找他政治社会以及社会契约的合法性基础。不过,这不应该是《政府论》下篇继续再谈论的问题了。

  • 江湖
    啦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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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专心追求真理的人  洛克在下篇主要阐述政府的构建学说,回应政治哲学的经典议题:我们为什么要在政府的统治下生活,我们如何在政府的统治下生活,政府应该如何统治我们的生活。他强调个人的自然权力,从政治社会前的“自然状态”推导出应该借助社会契约的方式构建政府,而政府运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关于自然状态,弥漫宁静的氛围。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却不放任的状态,人类受理性支配,遵循自然法生活。人类享有保存自身的权力和保护其余人类的义务,当彼此之间因触犯自然法发生冲突时,每个人都有权依据自然法对罪犯进行审判和惩罚。因此,洛克眼中的自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并不是单纯的随心所欲,无法律就无自由。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他承认人们的出身和天赋是不平等的,每个人勤劳程度的不同也会导致出现穷与富。人们的平等体现在可以平等地享有自己的自然权力,不受任何人意志和权威的影响。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洛克表现出对人类理性的高度信任,他认为人们能够遵循自然法有效保护自己和他人。而正是人类违背理性的活动,才导致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 关于社会契约,保护自己的主张尝试。自然状态虽然美好,但很不稳定。少部分人不遵循自然法,导致时常出现战争状态。 “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因此,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不会停留很久就会加入政治社会,人们出于自然状态下缺少公共审判者和执行者的情况,彼此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人们交出一部分自然权力委托指定者进行执行,但自由、生命、财产权力不可放弃,不可转让。洛克主张政府权力是有限的,被人们授予权力的人本身也是社会契约的参加者,受到契约内容的制约,他只能按全体社会成员的委托进行权力的行使。 “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判断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的标准为是否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自然状态的反面是公民社会。当人们通过契约交出自己的自然法审判权并授权给共同裁判者,这种契约会使人们脱离自然状态。值得一提的是国家作为独立个体,尽管已经建立政治制度,但彼此之间依然处于自然状态,因为国家之间没有共同裁判者的存在。 关于战争状态,一种特殊情况。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相对,而战争状态则是因为不正当使用强力所导致的。不论是否存在共同的裁判者,只要侵犯者的罪行不容许人们能够去求助共同的裁判者,战争状态就会产生,人们依照自然法进行自卫并杀死侵犯者。 “因为基于根本的自然法,人应该尽量地保卫自己,而如果不能保卫全体,则应优先保卫无辜的人的安全。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怀有敌意的人。他可以这样做的理由就像他可以杀死一只豺狼或狮子一样。”因此,自然状态不是先天的战争状态,战争状态也会发生在公民社会中,他们不是一个标准下的事物,是两种分类的结果。“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当强力停止,战争状态就会结束,人们将自然法赋予自身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再次交还裁判者,由他做出裁决。如果缺少共同裁判者,战争状态很有可能一直继续下去,人们必须要签订契约、组成公民社会。如果裁判者没有做出公正的裁决,那么不正当的裁决也会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强力侵犯,战争状态又会爆发,人们依照自然法进行审判。所以,人们有权反抗暴政,这时政府会以这种方式从内部解体。除此之外,政府还会因为立法变更从内部解体,因外国武力入侵从外部解体。 关于财产权,自然法是财产权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基于自我保存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可以建立财产权。劳动创造财产,我们施加在物品身上的劳动价值远超其本身的原始价值,所以物品可以从共有转变为私有。 “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然而洛克所说的劳动是有条件的,比如奴隶所进行劳动的产物归奴隶主所有。洛克认为北美印第安人属于野蛮人,他们生产力水平低下,对土地的使用不能成为劳动。欧洲殖民者带来的先进技术进行的劳作才能成为劳动,因为他们才是真正充分有效利用土地的人。在欧洲进行海外扩张的时代,洛克的主张是对殖民活动合法性的辩护。 “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在自然条件下财产是有限的,因为自然物资总会出现腐败,所以人类以供享用为度。随后货币的产生使财富的积累成为可能,但洛克依旧表现出对人理性的依赖,认为人们对货币的欲望也是有限的,也存在享用的限度。他的思想中有主张资产阶级占有的个人主义,为资本家无限占有财产的行为提供合理性。 关于政治社会的构建,多数裁定和分权制衡。洛克认为在政治社会中应遵循多数裁定原则,但他没有定义多数的含义,而多数人的存在并不总能代表社会的核心力量,因为人们还存在经济、政治上的不平等。反过来,强调个人权力不可侵犯,以保障这些权力而产生的公民社会,当这个共同体进行行动时,少数人的权力却被牺牲掉了。“而且,如果广大人民并不以为事情与他们有关,一个或少数被压迫者就不可能动摇政府,正如一个狂暴的疯子或一个急躁的心怀不平的人不可能推翻一个稳固的国家一样,人民对于二者都是不会随便跟着行动的。”这样的情况下,少数人如何通过加入社会,实现自我保存的原则,而在洛克的理论中这样的少数人甚至无法回到自然状态之中,这为多数人的暴政埋下隐患。洛克的政府理论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初期表现,缺少对个人自由与大众民主关系的思考。在政体选择上洛克不认为君主专制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君主独揽一切权力会对人们的生命权、财产权产生巨大威胁,它与公民社会是不相协调的。在政府权力方面,政府具有对外权、执行权、立法权,立法权是政府的最高权力。 “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此外,由于需要一个经常性的权力进行法律的执行、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而且不能让制定者自己拥有,所以立法权必须与执行权分立。对外权是国家进行战争、和平、联盟的权力。洛克通过对三权的表述,体现其分权制衡的思想。洛克提出的政治自由理念为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完成政治哲学史上承上启下的任务。借由法治、分权、社会契约、自然权力、人民主权等思想,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被第一次系统性的表现。

  • 江湖
    专心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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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他是英国1688年政变和资产阶级与贵族联盟的理论家和辩护人。《□□论(下篇)/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是洛克的《□□论两篇》(1690)的第二篇,也是洛克的政治思想的主要著作之一。其□□篇,即《□□论上篇》(1680)主要批判君权神授学说。本书系统提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其内容较□□篇为重要,故先译出,供政法理论工作者研究参考。

  • 江湖
    陆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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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篇看得太难受,直接删了。下篇的翻译依然生硬,好在瑕不掩瑜。 上篇驳斥君权神授学说: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的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享有这种权力。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下篇的核心论点: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洛克继承了格老秀斯的解释,认为合乎“人性”和“理性”的制度就是合乎自然法的制度。 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政府就不得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不要管他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我们连他的思想精华都还没有学到,有什么资格去质疑他的局限性。

  • 江湖
    杨文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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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洛克就从下册看起吧,许多观点确实有历史局限性,但从中也理解了我国历史上皇权统治的弊端和对法制体系发展的限制,从另一个角度理解世界不同政体和宗教发展的必然。看着很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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