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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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点评

  • 深度说服
    张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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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逼,对认识的可能性进行研究,搁置自然主义得效用性,使人耳目一新。但是晦涩难懂是真的,需要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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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e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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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越和实项的概念还是不清楚,译后记可以当导读看,建议先看再翻原文,甚至不看原文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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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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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刷留念,说是一刷 但其实看了有三四遍吧,感谢译者!五篇讲演稿,阐述了现象学的目的、方法和任务等问题,用胡塞尔的话说,他要考察的,是“认识如何能够确信自己与自在的事物一致,如何能够‘切中’这些事物”的问题。虽说是讲演稿,但读起来不像是讲演,而更像是独白,胡塞尔自己用一个个问题将他自己引向更深的思考,我真的很喜欢这种独白式的思考方式!但原文真的不仅仅是晦涩难懂了,最起码要结合着讲座的思路和后面的译者序一起看才稍稍能够捕捉到胡塞尔的思路,另外我也去中国哔哩哔哩大学听了王恒老师和张志伟老师讲胡塞尔现象学的课,再对照着胡塞尔的原文,emmmm,好像品出了那么点味道。看胡塞尔是因为我想看海德格尔,然后发现现象学还挺有趣的,这位数学博士出身的魏尔斯特拉斯的弟子,我可真是太佩服了,有待二刷三刷。 (为了便于以后看着方便,附上此次肤浅理解的笔记) ———NOTE——— 在讲稿开篇,胡塞尔区分了自然的思维态度和哲学的思维态度。“在自然的精神态度中,我们直观地和思维地朝向实事,这些实事被给予我们,并且是自明地被给予”,用自然的思维面对一扇门,我们会去测量它的长宽高,会去分析它的材料,会去验证它的力学特性,我们将它作为自明地被给予的对象,我们不会去怀疑这扇门是否存在,不会去怀疑我们看到的门是否是真正的门。认识对象的存在,认识活动对认识对象的完全贴合,这在自然的思维看来是显而易见的,即是说“认识的可能性对自然思维来说是自明的”。即便自然的思维作认识的反思,“认识也像出现在世界中的一切事物一样,以某种方式成为问题,认识成为自然研究的客体”,比如我们对眼耳等的构造的分析,对我们如何思考推理判断的心理学和脑科学分析。但是,在感知中,“事物出现在我们对它进行感知的眼睛前面,我看见它、抓住它。但感知仅仅是我这个感知主体的体验。回忆、期待也是如此,一切以此为基础并导致对实在存在的间接设定以及对关于存在的任何真理之确定的思维行为都是如此,它们都是主观的体验。我这个认识者从何知道,并且如何能够确切地知道,不仅我的体验、这些认识行为存在着,而且它们所认识的东西也存在着,甚至存在着某种可以设定为与认识相对立的客体的东西呢?”——通过对认识与对象的相互关系的反思,“认识的可能性成为疑问,确切地说,认识如何能够切中在自身中存在的客观性本身的可能性成为疑问”,我们就进入了哲学的思维态度。自然的思维态度将认识的可能性认为是自明的,虽然“日新月异的科学是一个发现连着一个发现向前迈进”,但它的根基是不牢靠的,“它根本就不会想到要提出关于认识可能性的问题”,而哲学的思维态度,正是要给自然的思维这座空中楼阁打地基,在这个意义上,哲学比自然科学更科学,是更严格的科学,“哲学处于一种相对于所有自然科学来说的新维度中,它符合于一种新的、从根本上新的方法,这种方法和‘自然的’方法是对立的”。 那么,我们要考察的问题即是:“认识如何能够确信自己与自在的事物一致,如何能够‘切中’这些事物?”面对这个问题,胡塞尔认为,既不能采纳贝克莱的唯我论,也不能采纳休谟的心理主义,它们都是背谬的。胡塞尔认为,认识论便是对认识可能性的哲学反思以及对理性的批判。自然思维对认识可能性的素朴反思必然导致怀疑主义,而怀疑主义的最终结局是背谬。这种认识论或理论理性批判有两重任务:一是反驳怀疑主义,二是“通过对认识本质的研究来解决有关认识、认识意义、认识客体的相互关系问题”——这就是认识和认识对象的现象学,这也构成了现象学的首要的和基础的部分。 那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方法呢?这样一门科学是否可能又如何能够开始呢?认识批判如何能够确立自己?认识批判怀疑一切,“它不能把任何东西预设为在先被给予的,那么它就必须提出某种认识,这种认识是它自己给予的,它自己把这种认识设定为第一性的认识”,这种第一性的认识不包含任何可疑性,必须是完全明见的认识。那么到底有什么是我们必须承认的绝对被给予的和无疑的存在呢?胡塞尔说,笛卡尔的怀疑考察为我们提供了起点:“在体验的过程中和对体验的素朴反思中,思维和体验的存在是无可怀疑的;直观地直接把握和获得思维就已经是一种认识,诸思维是最初的绝对被给予性。”通俗一点说,“无论我感知、想象、判断、推理,无论这些行为具有可靠性还是不具有可靠性,无论这些行为具有对象还是不具有对象,就感知来说,我感知这些或那些,这一点是绝对明晰和肯定的;就判断来说,我对这个和对那个做出判断,这一点是绝对明晰和肯定的,如此等等。”现在,认识批判的第一出发点被找到了,思维是一种绝对的被给予性,是绝对明见的。这里的思维,即我的思维,是个别的思维,它绝对地内在。胡塞尔接着又问道,为什么思维的存在如此明见,而自然的认识就如此可疑呢?他指出这是因为思维的存在是内在于认识的,而自然认识是超越的。自然认识说明的是意识之外的东西,因而它如何能够切中外在于它的事物的问题便使人陷入困境,而内在认识不具有这个问题。即是说“实项的内在之物,在这里同样可说成相即的自身被给予之物,是无可置疑的,我可以利用它。超越之物(非实项的内在之物)我不能够利用,因而我必须进行现象学的还原,必须排除一切超越的假设。”——所谓现象学还原,就意味着,“必须给所有超越之物(没有内在地给予我的东西)以无效的标志,即:它们的实存、它们的有效性不能作被预设为实存和有效性本身,至多只能被预设为有效性现象。” 阐述至此,我们已经明了了认识批判要解的谜是根据其可能性而言的超越,我们已经引出了现象学的一条原则,即现象学还原。那现象学还原方法上的本质是什么呢?我们需要深入到内在和超越的概念,内在并非是内在于“我”,而只能说是直观地、明晰的、绝对被给予的。笛卡尔的思维就需要现象学的还原,思维存在的明见性与“我的思维是存在的”的明见性、“我思维地存在着的”的明见性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后两者不是真正的自明性,而是心理学现象,因为它们设定了 作为人 作为世界之物的自我 的存在,而这不是自明的。“在心理学的统摄和客观化中的心理学现象并不真正是一种绝对的被给予性,只有还原了的纯粹的现象才是绝对的被给予性。”因此认识论的问题也应该还原,“这个问题并不是:我这个人如何能够在我的体验中切中我之外的自在存在等等”,而应当是“纯粹的认识现象如何能够切中一些对于它并非内在的东西,认识的绝对自身被给予性如何能够切中非自身被给予性,并且应当如何理解这种切中?”这里强调了纯粹现象的内在本质(个别地看)是绝对的被给予性,就比如我看到一扇门,呈现在意识中的首先是一扇门,只有我们开始反思,才意识到是“我”看到一扇门,并不是先有一个“我”的现象,再有一扇门的现象,而是相反,门是自身被给予的,而不是“我”主动去抓取的,呈现在我意识中的门,是自身绝对被给予的,是直观到的,它可作为我认识的基点。在直观中被把握的绝对被给予的现象,即是纯粹现象,即是现象学还原的结果,也即是现象学的基地。 至此,用超越论还原发现了纯粹思维的明见性,但纯粹现象——“这些个别的直观可能会非常准确地使我们的思维自身被给予,但它们还会为我们做些什么呢?”仅仅停留在个别、特殊的判断上,现象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因此,现象学必须把研究领域从个别扩展到一般。那如何从超越论还原过渡到本质还原,如何从个别对象的领域转入一般对象的领域呢?之前说过,认识论的所有错误都在于超越,现象学还原就是要悬搁超越之物,可一般性本身不正是对内在的超越吗?为了避免这个矛盾,胡塞尔区分了两种意义上的内在和超越。第一种内在,是实项的内在,是指个别的意识活动和感觉材料,在实项内在的意义上,一般是一种超越。第二种内在,是真正意义上的内在,是指“绝对的、明晰的自身被给予性,绝对意义上的自身被给予性”,而不仅仅是指实项地含有。这种第二种意义上的内在的外延要大于第一种意义上的内在,它不仅包含第一种内在,即实项内在,而且包括实项的超越之物,即一般内在。这种一般内在是指,在本质直观中可观察到的思维的一般本质和意向对象,即思维对象本身。于是,“现象学的还原这个概念便获得了更接近、更深入的规定和更明白的意义:不是排除实项的超越之物(完全在心理学-经验论意义上),而是排除作为一种仅仅是附加的实存的一般超越之物,即:所有那些不是在真正意义上的明见的被给予性,不是纯粹直观的绝对被给予性的东西。”那就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了:胡塞尔凭什么把内在的意义扩大呢?为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内在是比实项内在多出了实项的超越之物呢?我们来考察一个情景,我现在在房间里看书,房间外有鸟鸣 有落叶 有人声,但是这些实物一般地并没有被我留意到,除非我去听 去看 去朝向。即是说,所有的意识都是朝向于它的相关项的,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都具有意指某个对象的意指功能,即意识行为的意向性。意识活动并不是像经验主义者想象的那样接受简单的观念,而是一开始就呈现出一个对象的,换言之,一开始就带有一般性,简单的观念反而是在反思之后才被注意。这是直观到的事实,是自身绝对被给予的,我们无法论证或演绎,只能承认并作为有效认识的基地,因此,胡塞尔说,现象学的地盘是“在绝对自身被给予性中的先天”。胡塞尔对两种内在和超越的区分,其意义不仅在于把现象学的研究领域扩展到一般,使现象学的本质研究成为可能,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把认识对象也引进了现象学的研究领域。所有纯粹现象的总和构成意识,意识不仅具有实项内容,即意识活动的感觉材料,而且还包括意向内容,即意识对象及其被给予方式。因此,“任何思维现象都具有其对象性关系,并且任何思维现象都具有其作为诸因素的总和的实项内容,这些因素在实项的意义上构成这思维现象;另一方面,它具有其意向对象,这对象根据其本质形成的不同被意指为是这样或那样被构造的对象”。于是,思维现象又具有双重意义:一是显现,即思维过程;二是显现者,即思维对象。举例来说,当我们观察一植物时,这植物的许多特征被给予我们。当我们所具备的观察条件相同时,这植物呈现在我们意识中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无论是主体甲或主体乙,他们都可以看到这植物是绿的、硬的、高的等等,并且他们今天和明天观察所得到的内容也基本上一致。这内容便是体验,或者说意识的意向内容。但是,在对这个植物的观察中,又包含着不同主体的不同感受和理解,如果主体甲是一位木匠,主体乙是一位植物学家,他们会给这植物以不同的意义。这便与体验的实项内容有关。由于意识的意向性总是指向某一意向对象,该对象是在意向活动中自身构造出来的,是超越的,——所以认识就达成了合法的“超越”。认识能够在现象之中直观出普遍、一般。认识的任务也就从考察对象是“什么”,变成了考察对象“怎么”是,也即是在直观中研究对象的构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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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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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本通论开创了现象学的哲学研究方法。如果未曾了解,我会想这样精细化的思考有何意义?对伦理学的回避岂不是让哲学离世更远?但胡塞尔正是看到了伦理追求对人的诱惑,反而对其置之不论,而他的徒子徒孙无一经起这个诱惑,纷纷背离了胡塞尔的道路。而表面看来,他的道路的确是在最终阶段要失败的:这个“悬置”欲望是无法悬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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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惊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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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看序言先看序言先看序言!重要的事说三遍,直接看正文严重劝退,除非就是要迎难而上考验自己理解能力的。我以为自己看错了前面关于笛卡尔和康德的分析是有问题的,结果后面果然提到了那里有矛盾存在。大概了解现象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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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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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大部分都在说,直观体验是先于超越物,你可以把超越物理解为形而上学和科学。更好的理解就是反对一种本质论,其实可以叫直观先于本质。举例一个聋子知道音乐本质是什么,知道什么声波和弦是没有用的,他无法直观体验到音乐本身,音乐对直观来说就是不存在的。本质是在直观体验之后的东西。本质是认识结果,而直观是前认识论的,是在本质之前的。现象学就是奠基直观是第一认识的基础。后面的本质直观,则是你在个别直观当中就已经代入整体(本质)直观。不然你怎么知道这个个别是这个个别,而不是那个个别呢。挺颠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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