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高估人际关系,别低估人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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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点评

  • 别高估人际关系,别低估人性规则
    紫衣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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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一的时候匆匆看了几页觉得很枯燥就弃书了。大二大三的时候看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柏拉图的《理想国》、洛克的《论政府》,霍布斯的《利维坦》以及其他的一些政治学书籍,对很多基本的概念有了基本的了解之后,大四再来读这本书,就感觉不是那么拒人于千里之外了。下面摘录几句本书中经典的片段。 “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从契约的角度论证谋杀有罪,特别让人信服。 “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也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罢了。因此,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 原来商务印书馆有两个版本啊,一个是何兆武老先生翻译的,微信读书是这个版本,另一个是李平沤先生译的。我读的纸质书是李先生的,感觉还不错,以后有机会再读一下何先生翻译的。

  • 别高估人际关系,别低估人性规则
    永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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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世界本来就有分工,有的人负责构想世界,有的人负责实现世界。——思想家

  • 别高估人际关系,别低估人性规则
    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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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哲学名著,它的作者卢梭,是18世纪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被誉为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最重要的著作,也是他唯一一本正面设计政治制度的理论作品。 卢梭构想的政治制度 社会契约理论 17、18世纪,社会契约理论在欧洲流行。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在政治秩序出现之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这时候人们享有天赋的权利,自由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这个自由没有边界,人们可以只凭自己的意愿做事。但是,人在生活中必然要和同类打交道,人和人之间会有依赖,更会有冲突竞争,当这层矛盾愈演愈烈时,大家为了更好地共同生活下去,就要协商出一套秩序来,为此他们缔结社会契约、自愿组成共同体,建立政府负责管理维持,这样人类就步入了政治社会。当时最能满足这一要求的制度,就是绝对的君主专制。 卢梭的修正:在18世纪,欧洲正在经历一场启蒙运动,不少激进的理论家,对君主专制不满,在他们看来,政治应该建立在善意之上,而不是罪恶和恐怖,卢梭就是这一主张的倡导者,在他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做人最基本的资格,这种事情绝无可能是自愿的,现实中的人们屈服于专制的强大力量,只是一种扭曲的状态,人类有改变现有制度,寻求更好制度的空间。为此,他给出了社会契约的另一个版本。 卢梭的版本:自然状态下,人的本性是善良的,一开始,他们关注的只是自己的生存问题,他们有同情心、为了应对生存的困境,也会彼此协作,只是在这一过程中,人逐渐放大了自己的欲望,产生了嫉妒、竞争和财产观念,卢梭把这些想法叫做自爱,自爱并没有让人的善意消逝,但它占据上风的时候,人们就会侵夺别人的自由,一点一点堕落下去,到最后,在堕落中占据优势的少数人,通过欺诈或强制手段,迫使其他人认可一种秩序,放弃自由,为他们服务,沦为被统治的奴隶。这才有了今天的政治局面。这也就是《社会契约论》开篇有一句话。“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不因失去“自由”而成为奴隶的办法: 卢梭提出了一个政治模式,只要一群人组成的政治共同体,从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出发,一致通过一个契约,然后再让这个共同体作为权威,把协商出来的契约写成法律,最后,在共同体中成立一个政府,让这个政府负责法律的执行,就一切OK了。 首先,这个模式,是平等的。因为这次签约,所有人必须一致通过,而不是一部分人拟一个条款,让另一部分人去同意。这就解决了原先建立政治秩序的时候,总有人凌驾在别人头上的问题。 其次,这次签约,目标是实现共同利益,所以人们会根据理性计算,放弃在自然状态下无限的自由,道德就此诞生。人们尊重自己的自由,也尊重他人的自由,这样大家设置好边界,就能互利互惠。这样,人们依然享受自由,不过,这个自由变成了受到道德约束的社会自由。 卢梭的表述方式: 主权者:在卢梭的时代,人们讨论政治的时候,喜欢把政治共同体比作一个有意志的人,这个人有自己的意志,也有自己的行动能力,而且行动受到意志的支配。人们组成政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可以类比成一个有独立人格的人,这个人就叫主权者。 那么主权者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刚才提到了18世纪,君主专制非常盛行,在当时主权这个概念,就是指专制君主的绝对权力,主权者就是专制君主本人,这是一个绝对的权威,不容置疑,而卢梭则更新了主权者的内涵,在他这里,主权者就是一个人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是这个共同体具有最高的权威,而不是其中的某个人,所以主权是不能转让、不能分割,更不能被代表的,在卢梭看来,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和主权者永远一致,如果有那么一两次,那也不过是巧合而已。这样卢梭就创造了一个对后世影响非常大的观念,叫做主权在民。 公意:那么作为一个有独立人格的存在,主权者应该有自己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就是人民共同体的公共意志,也叫做公意。在这里卢梭同样借用了18世纪一个重要的概念,公共意志,英文是general will,本身是一个宗教的观念。 这个观念认为,上帝为救赎人类,用自己的睿智选取了一套规则,比如一个球从天上掉下来,如果砸到人,球的速度和伤害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不会有所偏私,只有你主动理解了上帝的这个意志,就相当于掌握了事情发生的原理,就能按部就班获得救赎。在《社会契约论》之中,卢梭也更换了这个公意的内涵,上帝的公意,让人得到救赎,政治共同体的公意,则指向公共福祉。 公意与众意的区别:有没有可能出现所有人都同意,但是不能成为公意的东西呢。有,比如所有的学生都赞成不惩罚作弊的人,这完全是因为每个人都从自己的私心出发,好让自己作弊不被惩罚,这种见不得光的想法,就不能算是公意,但它又被全票通过了,卢梭称这种做法叫众意,也就是大众的意见,只是大家意志的集合,没有超越性。 立法者:政治共同体要选择一个具有超高智慧、对人民的风俗、意愿和理解力有着深刻洞见的人,来帮助立法,这个人就叫立法者。比如犹太人中的摩西,他是上帝与以色列人沟通的桥梁,上帝通过他把“十诫”选读给全体犹太人。后来卢梭也扮演过这样的角色,成了为波兰制定宪法的立法者。他不是波兰公民,自然不可能有私心,而且他在《社会契约论》中也表现出了巨大的智慧。 总括:卢梭的预设的,由人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实现了全体成员对全体成员的统治。如果把它看作一个独立人格的人,他有自己的意志,也就是公意;他有自己的目标,公共福祉;他有自己的行动权力,也就是通过主权立法。这样一来,社会契约就落实为法律,下面要做的就是根据法律来维持共同体的运作了。 政府:政府行政,是主权者授权的结果。在卢梭之前的理论家那里,社会契约是人和政府之间达成契约,而卢梭恰恰不这么看,在他这里,契约是人民共同约定的,政府只是一个按照人民共同体的意志办事的机构。在这里我们把人民共同体,也就是之前的主权者,称为国家,国家和政府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帮助大家理解。 政府有可能反客为主,成为人民共同体的主人: 在卢梭看来,政府运作,是三种意志的竞争,公意、政府的意愿,还有组成政府的人的个人意愿。最理性的情况,就是政府的运作符合公意。 卢梭的数学计算:面对政府事务的时候,如果一个国家有一百人,这个政府有十个人,其中任何一个政府的办事员,做事的时候,他的出发点,个人的意志如果是数字1,那么他从政府的意志出发可能性就只有十分之一,从公意的角度出发就可能只有百分之一。 两个极端:意志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办事的力量和效率。如果大家非常强调政府的效率,那么就只有不断忽视公意。最终政府就会倾向于办事员越来越少,可能只剩下一个人来打理一切,这就是独裁了。如果从符合公意考虑,则政府的人数应该越来越多、多到把全国的人都纳入,那么这样就毫无效率和力量可言了。 三种政府制度:在这样一个标尺之上,如果把公意的实现作为一端,把效率和力量作为另一端,人类政府就存在三种样态,他们分别是直接民主制、贵族制和只有一个人的政府,也就是君主制。 选举贵族制最优: 这三种制度中,贵族制,尤其是选举诞生的贵族制,最优。因为它平衡了公意和效率的考量,而且从政的人都是智者、精英,还不会出现贵族继承制和君主制带来的名不副实。 人类政治永远是一个不稳定的结构,他提出的社会契约原则虽然是永固的,但政府运作的环境太过复杂,它们侵蚀国家,破坏人民共同体是无法避免的,任何好的政府都只能权宜之计。 防止政府侵蚀: 第一,就是人民共同体定时集会,时刻警惕政府反噬行为,在政府之外,制定各种非政府制度强化公意的实施,为此他花了大篇幅,介绍了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在当时罗马公民就定期集会,后来还制定了保民官,保护全体人民的利益。 第二,卢梭觉得有必要把他建议的这套保护自由的体制,神圣化。也就是模仿当时的天主教,建立一个公民宗教,只保留天主教中的一些原则,比如上帝存在、死后灵魂不灭,同时还加入了国家公民的精神要求,比如信奉法律、热心公众利益,待人理性、诚恳等等。而且卢梭在这里还公开批评了法国宗教专制的现实。为了避免当时法国的情况,政教不得合一,天主教这样的宗教,不得凌驾到所有人头上,不能成为公意的竞争者,人们只要尊重社会契约,就应该允许他们信仰自己的宗教。

  • 别高估人际关系,别低估人性规则
    佛罗伦萨的余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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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一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而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自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第二卷阐述了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借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做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了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那里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者、检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人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它的体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种深沉的、绝不计较自己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须解说和注释。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主要阐述的命题就是: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这个枷锁就是国家。卢梭提出国家创建的理性逻辑:人类想要生存,个体的力量是微薄的,个人的权利、快乐和财产在一个有正规政府的社会比在一个无政府的、人人只顾自己的社会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可行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即国家。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人生而自由与平等,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建立国家,国家就是人民契约的结合体。“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国家与个人的根本关系问题。有了这种公约和权利的保证,每个人对所有的人承担了义务,所有的人也对每一个人承担了义务,这就使得人与人之间虽然可能有体力与智力的不平等,但是他们却拥有了权利的平等。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最核心的一个观点就是区分了国家与政府(国王)的关系,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政府只是人民的受托方、法律的执行者,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一种契约。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卢梭眼中,政府是联系主权者与人民之间的纽带关系。虽然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既是法律的执行人,也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但是,政府是由自利人组成的,政府受各种利益诱惑的可能性随时都会发生,不受监督地滥用权力某种程度上是人的本性。“我发现,所有一切问题的根子,都出在政治上。不论从什么角度看,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人民不是他们的政府的性质使他们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们就成为什么样的人”。因此,人民要加强对政府的约束,要推动政府成为好政府。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主权在民”而不是“朕即国家”,才是政府存在的法理基础,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就像当下西方国家每隔四年、五年的大选,不同政党轮替下的政府更迭,就是政府不合选民的“公意”,选民利用手中的选票以和平理性的方式推翻它。不在议会中推翻就有在街头中推翻的危险,两者对民众的生活影响巨大,某种意义上,人类有了在议会中推翻政府的权利,人类也就有了走出治乱循环的能力。 主权在民最重要的表现就是谁在掌握立法权。如果作为受托人的政府僭越拥有了立法权,国家的动荡也就无可避免了。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围绕“法”做了大量的启蒙工作。契约首先就是一个法律规范用语,它是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表示。因此,“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没有法律,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服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产生了法律的必要性”。但是,卢梭认为法还只是表象,立法权才是关键。“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是国家的大脑,大脑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动;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立法权在谁的手里,谁就拥有了国家的最高地位,就决定了怎么样的生活状态。 政府理论也是卢梭本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首先分析了政府和主权者的区别以及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卢梭认为,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立法权就是政治体的意志,而行政力则是其力量。由于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这些公共力量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政府就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结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可以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而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则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主权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国家最高权力,政府则只是受主权者的委托去执行公意,他们只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 卢梭一再告诫人们,必须通过人们集会,预防政府篡夺权力,变成专制政府,或侵犯主权者的意志,这既是对政府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一种约束。他强调,当政府一再努力反对主权者共同体。则主权权威就将消逝;这个时候,公民有权结束契约并索回所让渡的权利。 《社会契约论》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开头就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它刚一问世就遭到了禁止。卢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国。但《社会契约论》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却很快风靡全世界。它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法国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便来自《社会契约论》。1789年法国国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权宣言》中“社会的目的是为大众谋福利的”、“统治权属于人民”等内容充分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 该书直接为不久以后问世的美国《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及其权利法案、法国《人权宣言》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三部宪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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